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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连发三文件,最受关注政策落地!
时间:2018年09月13日 16:12      来源:北京身心康科技有限公司

  9月11日,海南卫计委在官网转发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并对该省相关机构提出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三个文件分别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概要

  首先定义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同时明确互联网诊疗的资质。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概要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监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概要

  文件规定,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蓝海不再静悄悄

  5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所有医院,通过互联网平台,满足患者诊前、诊中、诊后等全部医疗需求。

  《文件》的印发让“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等关键词再次成为医疗领域的热点话题,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这三个文件,规范行业、指导发展,将互联网医疗推向了快速铺开的新局面,意味着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有了更加细致的政策引导和规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更加明确,行业爆发点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