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通知》中提及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变化,解读如下:
1.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事前指导、事中监管、事后监管。 按照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 要求,打造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
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
2.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申办人需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直接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需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办人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社会办医范畴):可按规定享受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发放及时足额的拨付补助。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3.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无需另行设立新法人和法人登记。符合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条件的,将享受民政及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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