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等级评审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应急救援队伍。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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