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在应急救治、传染病防治中的参与度。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提高中医疫病防治水平。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举办中药种植、中药生产加工等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在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提出,支持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中医药民间特色诊疗经验和技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开发中医药特色校本课程。
《条例》还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结合中医药特点,进一步加大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逐步健全符合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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