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指导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控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提高临床医生重大传染病及时发现、快速预警、依法报告和有效应对能力。实施公共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指导意见》明确,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人群健康信息数据闭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
还要加强医防协同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协同监测,提高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开展疫情联合处置,对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等情况,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提供样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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